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遥感应用协会”,其英文译名全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REMOTE SENSING APPLICATION,英文缩写为:CARS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国遥感信息技术及其相关技术的单位和从事遥感信息技术工作的个人自愿组成。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国遥感信息技术应用的行业性兼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遥感信息技术队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遥感技术市场,促进全国遥感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参与国家和地方遥感信息技术应用规划、计划的研究和编制,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二) 协助做好我国研制的各种遥感卫星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 组织遥感信息技术的应用研究、技术交流、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及国际合作;
  (四) 组织遥感信息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和科学普及等服务工作;

   (五) 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遥感技术市场,促进遥感技术应用产业化,进行行业协调,创造平等竞争和优质高效服务的条件;
  (六) 协调遥感技术研究、开发、资料供应及用户之间的关系,做好中介服务工作;
  (七) 组织会员争取国际国内重大遥感信息技术应用项目,参与实施;
  (八) 参与或组织有关遥感信息技术项目立项论证、成果评审、技术标准的制定、合同登记;
  (九) 维护本协会会员单位及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在遥感信息技术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四) 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个人;
  (五) 关心和支持遥感信息技术产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承担本协会组织的项目和获得本协会资料、信息、软件及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协会工作或遥感技术应用作出贡献者的受奖励权;
  (七) 向本协会投诉权益受损的保护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奖励优秀成果,表彰协会积极分子;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协会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各项资金接受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原章程进行修改,于1999年2月12日,经第二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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