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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公示的通知

来源:中国遥感应用协会    时间:2016-05-13

关于《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公示的通知

根据年初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协会拟于今年开展“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工作,现将《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与协会秘书处联系。

公示时间:2016年5月13日-5月27日。

联系人:卫征 weizheng@irsa.ac.cn                                    芦祎霖 luyilin610@163.com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

                                                                                  2016年5月13日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公示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遥感科技发展和应用推广,鼓励广大遥感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创新和加强成果转化、促进空间信息产业发展,奖励在遥感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及有关规定,参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国遥感应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中国遥感应用协会设立面向遥感领域的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设立专门的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负责本奖的组织领导工作,下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分别负责本奖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范围

第五条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包括中国遥感科技进步奖和中国遥感优秀工程与产品奖两类。

第六条 中国遥感科技进步奖主要授予我国遥感领域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重大工程研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科技管理、科技标准、科学普及、科技信息、科技档案、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中国遥感优秀工程与产品奖主要授予我国遥感领域在相关工程建设(含基础设施)、系统运行、产品研制与生产、数据分发、服务提供与保障、推动我国空间信息产业发展、开展中国遥感应用协会活动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奖励一次。具体授奖项数根据申报评奖项目数量比例和总量控制确定。

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报奖项数的5%,且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若申报评奖项目数量的5%不足1项,按1项组织评奖,达到奖励委认定的相关标准后予以授奖。二等奖不超过10%,且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若申报评奖项目数量的10%不足2项,按2项组织评奖,达到奖励委认定的相关标准后予以授奖。三等奖不超过20%,且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20个,若申报评奖项目数量的20%不足4项,按4项组织评奖,达到奖励委认定的相关标准后予以授奖。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九条 奖励委是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机构,主要承担奖励政策与办法的制定、评审结果的批准及颁奖、奖励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等工作。

奖励委由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理事长、若干副理事长等组成;设主任1人。奖励委每3年更换1次,每次更换人数不应低于总人数的25%。

第十条 评审委是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主要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建议等工作。

评审委由奖励委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评审组,组长由主任或副主任兼任。每年的评审委由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秘书处提名,经奖励委审议确定;具体由到会的奖励委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评审委每年更换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总人数的25%。

第十一条 奖励办设在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秘书处,是奖励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提交评审、异议处理、公示结果等日常工作。

奖励办由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采取推荐制,推荐单位包括:

(一)协会各分支机构;

(二)协会副理事长单位;

(三)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四)协会理事单位;

(五)协会会员单位。

其中,协会各分支机构可向协会推荐5个项目;副理事长单位可向协会推荐4个项目;常务理事单位可向协会推荐3个项目;理事单位可向协会推荐2个项目;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推荐1个项目。推荐的项目应为可面向公众的公开项目。

协会对每年如期缴纳会费的单位推荐的项目委托奖励委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经推荐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应填写的《中国遥感科技进步奖申报书》或《中国遥感优秀工程与产品奖申报书》,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应填写申报书中的推荐意见,并将申报书报送中国遥感应用协会。

申报和推荐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完整、可靠,具备相关证明或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组织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以函件委托奖励委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奖励委组织评审委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包括初审和复审;完成复审后,评审委向奖励委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等建议。

第十六条 奖励委根据评审委的建议,做出获奖项目、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通报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由中国遥感应用协会择机进行正式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办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完成年限;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报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技术评价证明、效益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六)是否符合当年推荐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通知中所作的有关规定;

(七)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书进行编号,列入评审委的初审计划。

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书,奖励办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且逾期的,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评审委负责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根据需要,评审委可以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议,划分若干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初审应当有评审委2/3以上成员参加。

初审采用随机成组、闭门审查的方式进行。初审时,评审委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分别经抽签分配至各专业评审组(主任和副主任抽签成为各专业评审组组长)。每位专业评审组成员都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审,填写《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初审表》,包括文字性评价意见和按照《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评价记分办法》打分,并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比例提出建议授奖等级。

奖励办对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作为复审的基础性材料。

第十九条 奖励委听取评审委和奖励办关于初审结果的汇报,确定是否开展复审工作。具体由到会的奖励委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条 评审委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书进行复审。复审应当有评审委2/3以上成员参加,听取奖励办关于初审结果的相关报告,并翻阅申报材料和初审材料;可邀请初审列为一等奖的候选单位或个人作必要报告和答辩;最后评审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评审结果。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应由到会的评审委委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应由到会的评审委委员的1/2以上多数通过。

复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单位或个人有利直接害关系的评委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听取评审委和奖励办关于复审结果的汇报,确定是否开展公示工作。具体由到会的奖励委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负责评审结果的公示。奖励办通过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网站等媒体公布当年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拟授予的单位、个人、奖励等级和相关说明材料。公示时间为30天。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负责公示结果的异议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就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公示之日起的30日内向奖励委进行举报和投诉;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奖励委受到异议材料后,经审核合理的应予以受理,由奖励办向推荐单位发出异议通知。推荐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奖励办接到推荐单位的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向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书面征询意见;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在意见规定的时间内未进一步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若异议协调存在争议,奖励办应向奖励委报告,进一步组织评审委或相关独立专家进行审查。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根据公示结果和异议处置情况,做出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等级和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决定,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及奖金,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获得一等奖的奖项,中国遥感应用协会将推荐给中国科技协会及有关部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对于获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项,将推荐给获奖个人所在单位或获奖单位的上级部门,建议予以进一步表彰。

第二十六条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特别是国内外从事遥感的企事业单位赞助,以及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的自筹资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委撤销奖励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推荐、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本奖的,由奖励委暂停或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和活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规政策现行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中国遥感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的工作费用和活动经费,由奖励办专项管理和使用,接受奖励委及经费资助者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遥感应用协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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